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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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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经租房发还产权
A、办事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的报告>》(粤府[1981]79号)、《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改发[1997]20号文)、《关于贯彻广州市房政发[1997]20号的补充通知》
B、办事条件:申请人提供被经租房屋所有权证和私改时期的产权人身份证等文件材料,由房管部门依照政策规定办理发还产权。
C、所需资料项目:
⑴、《发还房屋产权申请书》;
⑵、被经租房屋的所有权证(正、背面复印件);
⑶、证明业权人私改时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定居国内、国外、港澳及归侨、侨眷);
⑷、由继承人申请办理的需交业权人的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业权人的关系证明;
⑸、委托他人申请的需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委托书。
D、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发还房屋产权申请书》交由越秀区土地房屋管理所,提出初审意见;越秀区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科提出处理意见,送主管局领导审批;区局发出经租房发还撤管通知书;越秀区国土房管局通知申请人领回房屋产权;材料归档。
E、办事流程示意图:填表审批——撤管通知——通知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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